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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民初1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赵某1与赵某2、邵某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1,赵某2,邵某,赵某3,赵某4,赵某5,赵某6,龚某1,龚某2,龚某3,瞿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1360号原告:赵某1,女,198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常熟市。被告:赵某2,男,195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常熟市。被告:邵某,女,194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常熟市。被告:赵某3,女,194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常熟市。被告:赵某4,女,195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常熟市。被告:赵某5,男,1967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常熟市。被告:赵某6,女,1964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常熟市。被告:龚某1,男,196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常熟市。被告:龚某2,男,1968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常熟市。被告:龚某3,女,196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常熟市。被告:瞿某,男,199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常熟市。原告赵某1与被告赵某2、邵某、赵某3、赵某4、赵某5、赵某6、龚某1、龚某2、龚某3、瞿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立案。原告赵某1于2017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某1申请撤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赵某1负担。审 判 长  高栋明人民陪审员  黄玉英人民陪审员  钱月琴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席佳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