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324民初6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654陈杰与杨志文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杰,杨志文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4民初654号原告:陈杰,男,1955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超,睢宁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杨志文,男,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区,余项不详。原告陈杰与被告杨志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原告陈杰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杰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杰负担(已付)。代理审判员  郭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朱贺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