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3执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562苏州杰利凯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与苏州台智源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杰利凯工业设备有限公司,苏州台智源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3执562号申请执行人苏州杰利凯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蓬朗马塘路东侧,组织机构代码:69554389-5。法定代表人蒙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晶晶,北京市惠诚(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苏州台智源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花桥镇花安路1999号4号房,组织机构代码:08787745-3。法定代表人宋桂林,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苏州杰利凯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台智源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16)苏0583民初24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苏州杰利凯工业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42424元及利息,并由被执行人负担案件执行费536元。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苏州台智源电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令。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苏州台智源电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车辆等财产信息。经相关协助部门反馈,被执行人苏州台智源电子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到被执行人苏州台智源电子有限公司现场查勘,该公司已经倒闭。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本院对该案予以程序终结。现被执行人苏州台智源电子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宋桂林已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谈话记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现被执行人苏州台智源电子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清偿本案债务的法律义务,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3民初24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苏州杰利凯工业设备有限公司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徐小艾代理审判员 王缀成人民陪审员 高晓娴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钱飞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