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02执2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李辉与王小妮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辉,王小妮,王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602执2198号申请执行人:李辉,男,1991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王小妮,女,198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王金华,男,196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执行李辉与王小妮、王金华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0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一、划拨被执行人王小妮、王金华的银行存款21672元。二、本裁定同时具有冻结效力,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吕迎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广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