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92刑初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赵艳奇、赵某兴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艳奇,赵某兴,曹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092刑初12号公诉机关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艳奇,男,汉族,1981年8月29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尚志市,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尚志市,农民工。曾于1998年6月26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于2007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1年7月18日被释放。此次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4月12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12日被逮捕。被告人赵某兴,男,汉族,1978年11月17日出生于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文盲,户���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船员。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4月18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17日被逮捕。被告人曹某某,男,汉族,1990年1月6日出生于河北省沧州市东光县,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东光县,船员。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4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逮捕。辩护人王源源,山东隆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威经检公刑诉[2016]1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艳奇、赵某兴、曹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作出(2016)鲁1092刑初187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赵某兴、曹某某不服提起上诉,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2016年12月23日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发回重审。我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重新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威海经济���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黎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艳奇、赵某兴、曹某某及其辩护人王源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期间,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延期审理,同年4月16日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2日17时许,在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崮山镇皂埠村体育彩票店,因被告人赵某兴乱扔垃圾,被告人赵艳奇与赵某兴发生冲突,后被人劝开。被告人赵某兴、曹某某跟随赵艳奇到其租房处,双方互骂,赵艳奇持两把菜刀与赵某兴持斧对砍,曹某某趁机将赵艳奇摔倒,抢下一把菜刀,朝赵艳奇挥砍。经鉴定,被告人赵某兴、赵艳奇头部伤情均构成重伤二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艳奇、赵某兴、曹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请求依法予以处罚,并提交相关证据支持其指控意见。被告人赵艳奇、赵某兴、曹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对指控证据也无异议。被告人曹某某的辩护人对罪名无异议,但认为本案系民间矛盾引起,被害人有过错,被告人曹某某认罪、悔罪态度好,在母亲患病、家庭经济极度困难的情况下积极赔偿对方损失,支付了大部分赔偿金,希望给予从宽处罚,判处缓刑。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2日下午,在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崮山镇皂埠村体育彩票店,因被告人赵某兴乱扔垃圾,店主赵某及被告人赵艳奇与赵某兴发生冲突,后被人劝开。被告人赵某兴、曹某某跟随赵艳奇到其租房处,双方互骂,继而互相殴斗。殴斗过程中,赵艳奇持一把菜刀、一把斩骨刀(卷宗标为斧子)与赵某兴持斧对砍,曹某某趁机将赵艳奇摔倒,抢下一把刀,也朝赵艳奇挥砍,赵艳奇、赵某兴均被���伤。经鉴定,被告人赵某兴、赵艳奇头部伤情均构成重伤二级。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赵艳奇与赵某兴、曹某某就民事赔偿事宜达成协议,双方互相表示谅解。诉讼中,我院委托当地司法行政机构对赵某兴,曹某某日常表现及有无监管条件进行社会调查,结论是适合进行社区矫正。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一、证人证言1、赵某证实,2016年4月2日下午4时许,彩票店来了三个男子,其中一个把吃剩的香瓜扔到地上,他指责对方,对方回骂他。赵艳奇过来用拳头朝那个男子头上打了四五下,后被人拉开。他开车和赵艳奇一起把杂物搬到北边出租屋,那三个男子也跟了过去,他妻子怕他打架,就把他叫回店里。过了十分钟左右,有人告诉他赵艳奇被人砍伤了。他就报警了,然后开车把赵艳奇送到医院。2、谢某证实,2016年4月2日17时许,他和张某、赵某兴、曹某某到彩票店买彩票。因为乱扔果皮,赵某兴被彩票店老板的弟弟打了几拳,被拉开后,他们就跟着老板的弟弟回家,赵某兴和曹某某就和老板的弟弟对骂。一会儿,老板的弟弟一手持一把刀出来,赵某兴从店老板的皮卡车上拿了一把斧子,和老板的弟弟对砍,老板的弟弟倒地后,他看见曹某某手里有一把菜刀,应该是从老板的弟弟手里抢下来的,也砍向倒地男子,是否砍中没看清。3、张某证实,在彩票店发生冲突后,赵某兴和曹某某跟在彩票店老板开的皮卡车后面回家,曹某某在门口骂老板的弟弟,被老板弟弟用钢管打了两下。这时,赵某兴从皮卡车上拿了一把斧子,朝老板弟弟头上砍了一下,没砍到。老板弟弟跑回院里,拿了两把菜刀直奔赵某兴和曹某某,砍了赵某兴头部一刀,两人厮打到一起,曹某某也上去夺老板弟弟手里的菜刀。后来老板弟弟被摔倒在地,赵某兴和曹某某各抢了一把菜刀,朝老板弟弟砍。他看见老板弟弟头部右侧靠后翻开两个口子,鲜血直冒。他们就跑了。二、物证1、从现场提取的两把菜刀(一把标为斧头,实为斩骨刀,斧状刃),经当庭辨认,三被告人均证实,系赵艳奇手持的两把菜刀。2、从三被告人身上提取的衣服、裤子和鞋子等物品。三、书证1、被告人赵艳奇前科判决书及释放证明。2、发破案经过,证实三被告人均系被抓获归案。3、三被告人身份情况,证实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4、赔偿协议和谅解书,证实三被告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等情况。5、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书,证明适合社区矫正。四、鉴定意见1、DNA鉴定意见,证实①在送检的斧子(即斩骨刀)上检出人血,支持为赵艳奇所留。②在送检的赵艳奇裤子、曹某某皮夹克、赵某兴外套和菜刀上检出人血,支持为赵某兴所留。③在送检的赵艳奇运动鞋上检出混合DNA分型,未排除赵艳奇和赵某兴。2、(2016)第117号活体检验鉴定书证实,赵某兴外伤致左顶骨骨折、左顶叶脑挫裂伤并脑内血肿、颅内积气,构成重伤二级。3、(2016)第118号活体检验鉴定书证实,赵艳奇外伤致头部颅骨多发骨折、脑挫裂伤、硬膜下血肿并伴有语言表达障碍及右侧肢体活动障碍,构成重伤二级。五、被告人供述1、赵艳奇供称,2016年4月2日,在赵某彩票店,因一人乱扔果皮,他打了对方几拳。后来,那几个人跟着到他家,在门外骂他,他用一根棍捅了较胖的人一下,另一个人拿斧子过来砍他,他用胳膊挡住,回家拿了两把刀砍对方,在大门口被那两个人打倒了,后来就不知道了。他辨认出曹某某即较胖的人,赵某兴是拿斧子的人。2、赵某兴供称,在彩票店挨打后,他不服气,跟着对方回家,曹某某骂对方,被对方用钢棍打了几下,他拿着斧子朝对方砍,对方回屋拿了一把菜刀和砍刀朝他砍,曹某某从后边把对方摔倒,抢下一把刀,朝对方脑袋砍。3、曹某某供称情况与赵某兴基本一致。本院认为,被告人赵艳奇和被告人赵某兴、曹某某因琐事互相殴斗,致二人重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艳奇、赵某兴、曹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艳奇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罚;三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赔偿对方经济损失,并相互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兴、曹某某在与对方殴斗中,均积极参与,作用相当,不分主从。三被告人因日常琐事产生矛盾,发生冲突,被人劝开后,又寻衅滋事,相互殴斗,对损害结果双方均有过错,故被告人曹某某的辩护人主张本案系民间纠纷引起、赵艳奇有过错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赵某兴、曹某某犯罪的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艳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2日起至2020年1月11日止)。二、被告人赵某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曹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四、随案移交的作案工具:菜刀一把、斩骨刀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王继业人民陪审员 宋修巧人民陪审员 宫兆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连雪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