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4执恢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樊发权与赵建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发权,赵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4执恢5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樊发权,男,汉族,生于1976年6月5日,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被执行人赵建,男,汉族,生于1985年7月8日,住四川省崇州市。关于申请执行人樊发权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建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崇州民初字第149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赵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赵建在中国工商银行成都温江来凤路支行处帐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上的存款4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雷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