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1民初8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邓俊峰与李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俊峰,李嘉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81民初863号原告邓俊峰,女,1971年10月20出生,住涿州市。被告李嘉,男,1972年8月27日出生,住涿州市。原告邓俊峰诉被告李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静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薛慧芳、人民陪审员孔梓丞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俊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嘉经本院合法传��,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8年7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4年4月共同购买位于涿州市××办事处××石桥团结路××号水××小区××楼××单元××室房屋一套,房产证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为被告。被告一直拒绝将原告登记为房屋共同所有人,请求法院查明事实,确认位于涿州市××办事处××石桥团结路××号水××小区××楼××单元××室为原、被告共同所有。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未做口头或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8年7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4年4月购买了位于涿州市××办事处××石桥团结路××号水××小区××楼××单元××室房屋一套,房产证上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为被告单独所有。原告认为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请求我院确认该房屋为原、被告共同所有。同时查明,诉讼期间,原、被告已共同就该房屋与他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上述事实有《结婚证》、房屋买卖合同复印件、房产证复印件、原告的陈述及庭审笔录记录在卷。本院认为,本案所涉房屋是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由于在诉讼期间,原、被告已共同与他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庭审中原告未提交房产证原件,原告所提交的房产证复印件不能证实该房屋现在的权属登记情况,对此,原告应负举证责任,其诉求不予支持。依据《中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人数提交副本,��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 静代理审判员 薛慧芳人民陪审员 孔梓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小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