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06民初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无锡市怡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建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怡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建芬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06民初609号原告:无锡市怡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广石家园100号。法定代表人:周华宝。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小颖、李彦敏,江苏景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建芬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怡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庭物业公司)诉被告陈建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华广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怡庭物业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属处分诉权,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怡庭物业公司撤回起诉。受理费减半收取580元,由怡庭物业公司负担。审判员 薛 雨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任海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