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5民初17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黄金武与王昆(坤)来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金武,王昆(坤)来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5民初1752号原告:黄金武,男,1977年6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被告:王昆(坤)来,男,197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原告黄金武与被告王昆来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黄金武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金武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金武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黄金武负担。审 判 员 洪献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代 梦 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