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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5民初17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黄金武与王昆(坤)来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金武,王昆(坤)来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5民初1752号原告:黄金武,男,1977年6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被告:王昆(坤)来,男,197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原告黄金武与被告王昆来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黄金武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金武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金武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黄金武负担。审 判 员 洪献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代 梦 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