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81执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黄继武申请执行陈国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继武,陈国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81执265号申请执行人黄继武,男,1964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被执行人陈国祥,男,196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黄继武申请执行陈国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581民初209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案做结案处理。执行员 陈岩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