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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81执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黄继武申请执行陈国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继武,陈国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81执265号申请执行人黄继武,男,1964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被执行人陈国祥,男,196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黄继武申请执行陈国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581民初209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案做结案处理。执行员  陈岩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