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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民终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294彭长留与杨慧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慧,彭长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民终2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慧,女,1991年8月15日生,汉族,住海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玉明,海安县南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彭长留,男,1975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海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仁艳,江苏慧眼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杨慧因与被上诉人彭长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海安县人民法院(2016)苏0621民初53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彭长留申请撤回对杨慧的起诉,在此前提下,杨慧同意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原告彭长留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杨慧的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上诉人杨慧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亦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海安县人民法院(2016)苏0621民初5392号民事判决;二、准许彭长留撤回起诉。三、准许杨慧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保全费2220元,合计5120元,由彭长留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彭长留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顾 华审 判 员  黄中华代理审判员  王立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