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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1民初3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3461江阴市申港双江汽修服务部与曹虎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市申港双江汽修服务部,曹虎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281民初3461号原告:江阴市申港双江汽修服务部,经营场所江阴市临港街道镇澄路1531号。经营者:匡协慧,男,1987年7月7日生,,汉族,住江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安逸,江苏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虎,男,1983年9月12日生,,汉族,住江阴市。原告江阴市申港双江汽修服务部(下称双江服务部)诉被告曹虎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双江服务部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安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曹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双江服务部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曹虎返还双江服务部汽车修理费10500元,并赔偿该款自2016年10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事实和理由:2015年5月10日,曹虎将一辆保时捷汽车送至双江服务部修理,维修费近20000元,曹虎于2016年4月29日出具欠条一张,证明结欠修理费14500元,于2016年5月底支付4500元,余款于2016年9月底前全部付清。后曹虎于2016年5月底向双江服务部支付了4000元修理费,余款一直未付,双江服务部催讨余款未果诉至本院。被告曹虎未答辩,也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曹虎系江阴市宏源燃气表有限公司(下称宏源公司)的驾驶员,2015年5月10日,曹虎将宏源公司的一辆保时捷汽车送至双江服务部修理,花费修理费近20000元。后双江服务部向宏源公司索要维修费被告知,宏源公司已经将维修费全部交给了曹虎。双江服务部遂向曹虎催讨修理费,曹虎支付了部分款项后于2016年4月29日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曹虎结欠双江服务部维修费14500元,于2016年5月底支付4500元,余款于2016年9月底前全部付清。后曹虎仅支付了4000元修理费,余款10500元一直未结清,双江服务部索要欠款未果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欠条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曹虎结欠双江服务部维修费10500元,有欠条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曹虎未按约定支付欠款,还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对双江服务部要求曹虎支付汽车修理费10500元,并赔偿该款自2016年10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曹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怠于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曹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江阴市申港双江汽修服务部汽车修理费10500元,并赔偿该款自2016年10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元(江阴市申港双江汽修服务部已预交),由曹虎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江阴市申港双江汽修服务部。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王 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培银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