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101行审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吐鲁番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与吐鲁番市苏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行政处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吐鲁番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吐鲁番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吐鲁番市苏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新2101行审7号申请执行人:吐鲁番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住所地吐鲁番市高昌区西环路2712号。法定代表人:郭其军,系该局党组书记。被申请人:吐鲁番市苏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吐鲁番市高昌区东环路绿岛国际小区。法定代表人:程瑞华,系该公司总经理。吐鲁番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强制执行吐鲁番市苏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被申请执行人已主动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无需再强制执行为由,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强制执行申请的请求。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十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吐鲁番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审 判 长 何 辉审 判 员 卢婷婷人民陪审员 杨益权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宋 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