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民终2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耿治斌劳务派遣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耿治斌
案由
劳务派遣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民终2167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耿治斌,男,汉族,1979年3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卫奇、王丹,河南航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上诉人耿治斌因与河南省中原劳务派遣管理有限公司、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区人民法院(2017)豫0304民初22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耿治斌上诉请求:依法撤销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区人民法院(2017)豫0304民初225号民事裁定;裁定由洛阳市瀍河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2、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3月6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河南中原劳务派遣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被遣派到被上诉人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所管理的恒大绿洲小区从事油漆工。2015年4月19日,上诉人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2015年7月27日经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6年11月9日经郑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八级伤残,停工留薪期六个月整。二被上诉人均未给上诉人缴纳工伤保险费,事故发生后也没有给上诉人支付过工资。上诉人认为,二被上诉人作为派遣单位及用工单位应支付上诉人工伤待遇。为此,上诉人向洛阳市瀍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但该委于2017年2月8日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而该院以已经约定的仲裁地和诉讼地是郑州为由,2017年2月27日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上诉人认为是不合法的。首先,劳动争议案件不适用约定管辖。其次,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定管辖。在劳动争议前置阶段,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在诉讼阶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也有明确的规定。“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适用原则指引下,劳动争议案件管辖权确定时,应遵循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专门规定。最后,劳动合同中的约定管辖条款无效,在劳动法律关系中,劳动者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对用人单位具有财产、人身依附性,难以就合同内容提出变更。劳动合同中关于约定管辖的格式条款,实质上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而是无效的。一审洛阳市瀍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劳动争议仲裁前置是进入劳动争议诉讼的必经前置程序。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以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务派遣单位所在地或者用工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本案上诉人耿治斌虽向洛阳市瀍河回族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仲裁,但该委以不属于本委管辖为由不予受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一条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无管辖权为由对劳动争议案件不予受理,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经审查认为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案件确无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二)经审查认为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有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仲裁,并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仍不受理,当事人就该劳动争议事项提起诉讼的,应予受理”。因此耿治斌的本次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审不予受理并无不当。综上,耿治斌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胡博文审判员 曹 园审判员 张予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 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