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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民申2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胡代明与张世忠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胡代明,张世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民申228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胡代明,男,194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世忠,男,1978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再审申请人胡代明因与被申请人张世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渝02民终6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胡代明申请再审称:胡代明在被申诉人张世忠推荐下,以850元的价格向张世忠购买了“美的BCD-196SQMK”冰箱一台。收货后,胡代明发现冰箱的门被砸穿(用彩条贴着),冷冻室中部的冷凝管是现焊接的,靠近该部位有火烤的痕迹,且已经变形,也不见产品的合格证、使用说明,冷冻室能否降到零下18度及耗电0.39度没法测。一、二审判决错误,因此,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并判令张世忠退还货款850元、交通费1000元、赔偿款2550元、诉讼费75元,共计4475元。胡代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焦点是被申诉人张世忠出售给申诉人胡代明的冰箱是否有欺诈行为。经查,张世忠出具给胡代明的《张世忠电器销货清单》载明,“特价打折处理;整机保修壹年,内外观不包”,该清单表明张世忠出售时已经告知胡代明,其所出售的冰箱存在瑕疵。胡代明虽称张世忠推荐该冰箱时存在欺诈行为,但并未就此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因此,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一、二审法院认定胡代明在购买冰箱时已经知晓其所购冰箱存在瑕疵并无不当。因此,胡代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胡代明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杨卉萍审 判 员  黄 成代理审判员  郭 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书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