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2行终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何文昌与上海市杨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拆迁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文昌,上海市杨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扬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沪02行终14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文昌,女,194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杨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于洋,上海市杨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局长。原审第三人上海扬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周莉莉,上海扬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上诉人何文昌因房屋拆迁许可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0行初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6年4月6日,原上海市杨浦区房屋土地管理局(现上海市杨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向上海扬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核发了杨房地拆许字(2006)第8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期限自2006年4月6日至2006年10月5日。同日,原上海市杨浦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在拆迁区域范围内将上述房屋拆迁许可证记载的建设项目、拆迁人、拆迁实施单位、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内容以房屋拆迁公告形式予以公布,并告知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期限。何文昌于2016年12月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上述房屋拆迁许可违法。本院认为,原上海市杨浦区房屋土地管理局核发被诉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已经将房屋拆迁许可的内容在拆迁范围内予以公告。上诉人何文昌作为拆迁范围内的居民,应当知晓该房屋拆迁许可行为的内容。因此,上诉人何文昌现于2016年12月提起行政诉讼,已经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何文昌的起诉,并无不当。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法官助理刘文君审 判 长 李金刚审 判 员 田 华代理审判员 张晓帆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桑彦雯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