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26执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王泽珍、邓建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芦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芦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泽珍,邓建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26执38号申请执行人:王泽珍,女,196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天全县人,城镇居民,住四川省。被执行人:邓建立,男,196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仁寿县人,住四川省仁寿县。关于王泽珍申请执行邓建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泽珍申请执行标的95300.00元,已执行30000.00元,剩余65300.00元未执行。在执行中,因申请执行人王泽珍与被执行人邓建立已达成执行和解分期履行协议,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案件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芦山县人民法院(2016)川1826民初7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燕审判员 郭维审判员 XX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