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9执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2017)湘1129执179号申请执行人蒋荣前与被执行人唐代友、刘天科、蒋联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荣前,唐代友,刘天科,蒋联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29执179号申请执行人:蒋荣前,男,1963年5月14日生,汉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被执行人:唐代友,男,1959年7月2日生,汉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被执行人:刘天科,男,1957年11月19日生,瑶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被执行人:蒋联桂,男,1956年1月25日生,汉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蒋荣前与被执行人唐代友、刘天科、蒋联桂民间借贷纠纷的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湘1129民初2195号民事判决一案中,被执行人唐代友、刘天科、蒋联桂应偿还申请执行人蒋荣前借款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现全部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广西海河水利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有工程款收入,本院已依法扣留了被执行人的工程款。经申请执行人蒋荣前同意,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江平审 判 员 石燕娥审 判 员 郑少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曾 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