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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9执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2017)湘1129执179号申请执行人蒋荣前与被执行人唐代友、刘天科、蒋联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荣前,唐代友,刘天科,蒋联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29执179号申请执行人:蒋荣前,男,1963年5月14日生,汉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被执行人:唐代友,男,1959年7月2日生,汉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被执行人:刘天科,男,1957年11月19日生,瑶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被执行人:蒋联桂,男,1956年1月25日生,汉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蒋荣前与被执行人唐代友、刘天科、蒋联桂民间借贷纠纷的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湘1129民初2195号民事判决一案中,被执行人唐代友、刘天科、蒋联桂应偿还申请执行人蒋荣前借款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现全部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广西海河水利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有工程款收入,本院已依法扣留了被执行人的工程款。经申请执行人蒋荣前同意,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江平审 判 员  石燕娥审 判 员  郑少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曾 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