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2民初08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胡重贵,倪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胡重贵,倪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08156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星光大道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902911225T。主要负责人:曲亮,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雷燕华,重庆奇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严令,重庆奇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重贵,男,1963年1月3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倪冰,女,1968年9月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被告胡重贵、倪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杨琼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