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81民初8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4
案件名称
邵武市金元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陈永香、危移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武市金元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陈永香,危移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81民初814号原告:邵武市金元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邵武市小东门米兰大厦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1574730598J。法定代表人:杨金伙。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华,女,邵武市金元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员工,住邵武市。被告:陈永香,女,197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邵武市县。被告:危移光,男,197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邵武市县。原告邵武市金元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永香、危移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邵武市金元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邵武市金元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邵武市金元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袁文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 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