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05民初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谈柳江与李正雄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谈柳江,李正雄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05民初760号原告:谈柳江,男,1949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被告:李正雄,男,197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原告谈柳江与被告李正雄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谈柳江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谈柳江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并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谈柳江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谈柳江负担。审判员 张高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