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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781刑初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郭孝全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孝全,郭孝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781刑初25号公诉机关铁力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孝全,男,1967年2月16日出生,现住铁力市。2016年9月27日因无证驾驶被铁力市公安局行政罚款500元,2016年11月25日因本案被铁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铁力市人民检察院以黑铁检诉刑诉(2017)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孝全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铁力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那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孝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铁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18日16时40分许,被告人郭孝全在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醉酒驾驶无号牌的两轮摩托车沿铁力市建设大街由西向东行驶,当行驶至万怡园小区门前路段时,与王某某1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经铁力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郭孝全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郭孝全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7.6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郭孝全于2016年9月18日被铁力市交警部门当场查获归案。另查明,被告人郭孝全与王某某1达成了赔偿协议,赔偿了被害方损失。上述事实被告人郭孝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检察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到案经过、破案经过。2.证人王某某1、王某某2、陈某某证言。3.被告人户籍证明。4.驾驶人信息及驾驶人查询结果单。5.XXXXX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采血照片。6.XXXXXXX司法鉴定意见书。7.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摩托车照片。8.扣押清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返还物品凭证。9.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10.铁力市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11.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12.被告人郭孝全供述。本院认为,被告人郭孝全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郭孝全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郭孝全与被害人达成了赔偿协议,赔偿了被害方损失,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孝全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因无证驾驶被铁力市公安局行政罚款500元,应予以扣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刘铁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石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