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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26执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保康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周清美处罚类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保康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周清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26执225号申请执行人:保康县城市管理执法局(下称县城管局)。法定代表人:史述海,保康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局长。被执行人:周清美,女,汉族,195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保康县人,住保康县。本院在执行县城管局与周清美(2017)鄂0626执225号行政处罚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周清美应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交纳工程造价822000元的5%计41100元罚款。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周清美一家七口人部分为老弱病残,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无执行能力,经村委会证明,其本人在交纳罚款3000元后申请减免执行,申请执行人城管局同意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保城规划罚字第10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随时可以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喜审判员 宋进奎审判员 向国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宋世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