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72民初8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中粮佳悦(天津)有限公司与怀特海金杰航运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粮佳悦(天津)有限公司,怀特海金杰航运有限公司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72民初824号原告:中粮佳悦(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滨海新区临港经济区渤海40路510号。法定代表人:顾利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文,上海刘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欢欢,上海刘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怀特海金杰航运有限公司(WhiteHydrangeaShippingSA)。住所地:CareofDiamondSManagementLLC,165,MasonStreet,GreenwichCT06830-6766,USA。原告中粮佳悦(天津)有限公司与被告怀特海金杰航运有限公司(WhiteHydrangeaShippingSA)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原告中粮佳悦(天津)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粮佳悦(天津)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我国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或组织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粮佳悦(天津)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303元,减半收取计2651.5元,由中粮佳悦(天津)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增强审 判 员 陈建鹏人民陪审员 李 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马 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