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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83执恢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战舰申请执行董立臣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战舰,董立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83执恢255号申请执行人战舰,男,,汉族,个体,现住尚志市。被执行人董立臣,男,汉族,尚志市,现住尚志市。尚志市人民法院2015年11月10日作出的(2015)尚商初字第13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5)尚商初字第13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 君审判员 邵明生审判员 刘世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司宪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