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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83民初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陆益新与邓庆忠、刘克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益新,邓庆忠,刘克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3民初355号原告:陆益新,男,197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告:邓庆忠,男,197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告:刘克玉,男,1963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陆益新诉被告邓庆忠、刘克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陆益新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益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陆益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陆益新负担。审判员 于 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牛利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