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25民初9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焦船仓与胡保江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船仓,胡保江
案由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5民初903号原告焦船仓,男,1965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大城县。。被告胡保江,男,1969年4月7日生,汉族,住大城县。。原告焦船仓与被告胡保江为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焦船仓于2017年4月24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船仓撤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占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吕源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