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1103财保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吴九发、吴立忠与周进虎、杨艳春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九发,吴立忠,周进虎,杨艳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03财保81号申请人:吴九发,男,1973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冷水滩区。申请人:吴立忠,男,196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冷水滩区。被申请人:周进虎,男,196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住永州市冷水滩区。被申请人:杨艳春,女,196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住永州市冷水滩区。申请人吴九发、吴立忠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杨艳春所有的位于永州市冷水滩区新火车站商业步行街F2住房五套(所有权证号为:×××××××××号、×××××××××号、×××××××××号、×××××××××号、×××××××××号,均已两次抵押。)价值60万元的产权。申请人吴九发提供自己所有的位于永州市冷水滩区上岭桥乡(镇)马坪里商业铺(所有权证号为:永房权证冷水滩字第××号)、茯塘村老屋组住房(所有权证号为:永房权证冷水滩字第××号)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吴九发、吴立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支持,为了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确保申请人吴九发、吴立忠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杨艳春所有的位于永州市冷水滩区新火车站商业步行街F2住房五套(所有权证号为:×××××××××号、×××××××××号、×××××××××号、×××××××××号、×××××××××号,均已两次抵押。)。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不得转让、赠与或设立抵押。二、查封申请人吴九发所有的位于永州市冷水滩区上岭桥乡(镇)马坪里商业铺(所有权证号为:永房权证冷水滩字第××号)。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不得转让、赠与或设立抵押。三、查封申请人吴九发所有的位于永州市冷水滩区上岭桥乡(镇)茯塘村老屋组住房(所有权证号为:永房权证冷水滩字第××号)。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不得转让、赠与或设立抵押。案件申请费3520元,由申请人吴九发、吴立忠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林恩贵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汪云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