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24执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8-12
案件名称
陈强、袁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融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强,袁毅,罗华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4执20号申请执行人陈强,男,1972年出生,汉族,住所地住广西柳州市。委托代理人程文。被执行人袁毅,男,1976年出生,汉族,住所地住广西融安县被执行人罗华玲,女,1979年出生,汉族,住所地住广西融安县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执行陈强申请袁毅、罗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融安民一初字第68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袁毅、罗华玲应支付申请人陈强案款505802.0元,承担执行费458.0元。经查,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供执行并且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7)桂0224执2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克文审判员 罗家宏审判员 韦恩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韦 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