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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0271民初30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04

案件名称

康兴武与三亚亿佳哈斯理水晶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兴武,三亚亿佳哈斯理水晶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琼0271民初3036号原告:康兴武,男,1981年5月31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户籍住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龙华路38号市公共汽公司宿舍。委托诉讼代理人:甘小翔,海南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多菲,海南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三亚亿佳哈斯理水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凤凰镇凤凰边检站西200米。法定代表人:哈承兴,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康兴武与被告三亚亿佳哈斯理水晶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因不服本院(2016)琼0271执542号执行裁定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与本院审理的(2017)琼0271民初3035号许允泰与三亚亿佳哈斯理水晶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均系不服同一执行裁定而分别提起的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并入本院(2017)琼0271民初3035号案件审理。审 判 长  李 祎人民陪审员  陈太裔人民陪审员  林 芸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法官 助理  朱 奕书 记 员  赖小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