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4民初40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郝玉德与梁殿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玉德,梁殿佳,张健,周振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4民初4051号原告郝玉德,公民身份号码:×××,住哈尔滨市。被告梁殿佳,公民身份号码:×××,住哈尔滨市。被告张健,公民身份号码:×××,住哈尔滨市。被告周振德,公民身份号码:×××,住哈尔滨市道。本院在审理原告郝玉德与被告梁殿佳、张健、周振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郝玉德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玉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郝玉德负担。审判员 石 锐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姚宏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