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91民初1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2016民初1295号原告董玉习、董永丹、董永娜、董永红诉被告张剑、杨辉、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更正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91民初1295号本院对原告董某某、董永乙、董永丙、董永丁诉被告张某、杨某、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鄂0691民初1295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2016)鄂0691民初1295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九页的判决主文第二项“被告杨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董某某、董永乙、董永丙、董永丁赔偿各项损失费用共计292008元;”应更正为“被告杨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董某某、董永乙、董永丙、董永丁赔偿各项损失费用共计142008元;”。审判长 张艳君审判员 张 伟审判员 温继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 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