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81执2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葛向东、周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向东,周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81执2396号申请执行人:葛向东,男,1963年4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宁国市。被执行人:周鸣,女,1965年7月12日出生,住宁国市;张晓楠,男,1959年9月8日出生,住宁国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葛向东与被执行人周鸣、张晓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皖1881民初31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皖1881民初31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文广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兰天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