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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1执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姚菊娥、包兴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菊娥,包兴良,杭州宝纶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清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1执219号申请执行人姚菊娥,女,1943年10月16日出生,住浙江省德清县。被执行人包兴良,男,1967年4月3日出生,住浙江省德清县。被执行人杭州宝纶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法定代表人钱纯清。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清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法定代表人沈炜。申请执行人姚菊娥与被执行人包兴良、杭州宝纶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清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521民初11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112157.14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清支公司已经支付了61363.52元,申请执行人已受偿了61363.52元。查询了被执行人包兴良、杭州宝纶纺织服装有限公司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信息较少,已冻结其账号。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另查明被执行人包兴良、杭州宝纶纺织服装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证据。申请执行人尚有人民币50793.62元未受偿,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 辉审 判 员  张泽杭审 判 员  姚胜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潘 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