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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7执2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安徽高德电力装备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安徽高德电力装备有限公司,宣城希达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宣城市宏立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汪建明,吴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7执2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住所地芜湖市瑞祥路88号皖江财富广场,组织机构代码71990385-X。负责人陈凌云,行长。被执行人安徽高德电力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西扩区日新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0597339971(1-1)法定代表人汪建明,总经理。被执行人宣城希达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宝城路与泓越大道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766862173N(1-1)法定代表人张亚玲,董事长。被执行人宣城市宏立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兴隆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77738845-4。法定代表人张建军。被执行人汪建明,男,197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被执行人吴波,女,1977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皖0207民初175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由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解除冻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五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宣城希达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500000元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梅根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