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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9执恢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刘西银与延寿县寿山乡双志村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西银,延寿县寿山乡双志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9执恢33号申请执行人:刘西银,住延寿县。被执行人:延寿县寿山乡双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延寿县。本院在执行刘西银与延寿县寿山乡双志村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17年4月21日申请执行人刘西银以双方自行协商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寿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3日作出的(2015)延商初字第2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金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贾晨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