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102执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孙永强与漯河市国土资源局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豫1102执432号孙永强:你与漯河市国土资源局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源汇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9日作出的(2016)豫1102行审98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漯河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在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退还非法占用的4284平方米土地。(2)没收非法占用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3)缴纳罚款77112元及加罚款77112元。(4)缴纳申请执行费2210.00元。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