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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4民初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孙永春与刘涛、陈常军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九三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永春,刘涛,陈常军,冯殿河,王林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九三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4民初205号原告:孙永春。被告:刘涛。被告:陈常军。被告:冯殿河。被告:王林。原告孙永春诉被告刘涛、陈常军、冯殿河、王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永春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永春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孙永春负担。审判员  李洪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韩雪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