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2民初13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原告张淑琼与被告李奎、赵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淑琼,赵军,李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2民初13231号原告:张淑琼,女,1963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公民身份号码51×××××05。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如华,重庆市丰都县三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军,男,1987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公民身份号码51×××××11。被告:李奎,男,1988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公民身份号码51×××××52。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街。主要负责人:伍朝晖,该分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思海,福建顺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丽,福建顺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淑琼与被告赵军、李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9日立案。原告张淑琼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赵军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淑琼撤诉。案件受理费155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原告张淑琼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 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俊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