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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1执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宫培霞申请李鑫、刘长海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宫培霞,李鑫,刘长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81执33号申请执行人:宫培霞,女,1967年2月3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住大庆市。被执行人:李鑫,男,1986年4月9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住大庆市。被执行人:刘长海,男,1955年5月8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住安达市。本院在执行宫培霞与李鑫、刘长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宫培霞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达市人民法院(2016)黑1281民初178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全人民陪审员  毛运德人民陪审员  赵 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孙玉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