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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11民初6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李开志与攀枝花市科卓四季春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马洪久、张晓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开志,攀枝花市科卓四季春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马洪久,张晓清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11民初685号原告:李开志,男,1957年4月出生,彝族,住四川省盐边县。被告:攀枝花市科卓四季春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曾用名:攀枝花市科卓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仁和区布德镇河西组。法定代表人:马洪久,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马洪久,男,1966年6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被告:张晓清,女,1970年10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开志与被告攀枝花市科卓四季春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马洪久、张晓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开志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开志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开志撤回起诉。原告李开志在缴费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撤诉,未向本院缴纳诉讼费。审判员  李仕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明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