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民初2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周仁法与韩新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仁法,韩新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民初2306号原告:周仁法,男,198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告:韩新波,男,199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仁法诉被告韩新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仁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20元,本院依法收取560元,由原告周仁法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张景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冯维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