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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3民初7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阮玉珍与被告康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玉珍,康娜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3民初766号原告:阮玉珍,女,195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被告:康娜,女,1978年5月28日出生,满族,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原告阮玉珍与被告康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阮玉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有效;2.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涉案房屋过户手续;3.诉讼费被告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的明确信息及准确的送达地址,故应视为原告的起诉无明确的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阮玉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已收取25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泉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 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