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民初17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青岛市黄岛区分公司与邢宝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青岛市黄岛区分公司,邢宝忠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1730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青岛市黄岛区分公司,住所地:黄岛区双珠路1856号。法定代表人:王树海,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斐,青岛黄岛海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邢宝忠,男,汉族,1967年11月6日出生,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邱武起,山东倡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青岛市黄岛区分公司与被告邢宝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青岛市黄岛区分公司撤回对被告邢宝忠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召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