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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04执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王子坤与安徽豪杰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子坤,安徽豪杰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04执252号申请执行人:王子坤,男,1985年5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执行人:安徽豪杰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大庆路1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98123324J(1-1)。法定代表人:许忠安,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2017)皖0304民初151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安徽豪杰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安徽豪杰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13×××6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国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士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