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12执3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3366吴卫国与周亚琴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卫国,周亚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412执3366号申请执行人:吴卫国,男,1971年5月4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武进区。被执行人:周亚琴,女,1975年2月4日生,汉族,常州市人,户籍地常州市武进区。本院在执行吴卫国与周亚琴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6)苏0412民初248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80587元。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于2016年12月2日依法对被执行人周亚琴采取司法拘留15日的强制措施,并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房产、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及调查。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无足额的存款,无房产、车辆等财产的登记信息,亦未能调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锟审判员 臧焕明审判员 李晓昕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伟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