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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087民初16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黎小琼、吴忠华等与林宇恒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小琼,吴忠华,林宇恒,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87民初1694号原告黎小琼,女,生于1976年1月2日,汉族,松滋市人,个体工商户,住松滋市。原告吴忠华,男,生于1973年1月22日,汉族,松滋市人,个体工商户,住松滋市。上述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在元,湖北丰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林宇恒,男,生于1992年7月31日,汉族,松滋市人,公司职员,住松滋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李亚,事故车主,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西陵一路墨池苑3号楼一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4464946X7负责人:李文灿,该支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银华,湖北昭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道理。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区金龙路48-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00780929573P。负责人:胡红华,该支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晗,该公司职员,一般授权代理。原告黎小琼、原告吴忠华诉被告林宇恒、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黎小琼、原告吴忠华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小琼、原告吴忠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29元,由原告黎小琼、原告吴忠华各半负担。审判长 胡 敏审判员 张青青审判员 熊家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谢 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