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03执31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张立良、梁学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立良,梁学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603执31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张立良,男,194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被执行人:梁学武,男,197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本院在执行张立良与梁学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查封了被执行人梁学武名下房产,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暂不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判长徐继东代理审判员 吴邦海代理审判员 唐晓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衬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