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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民终8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班根柱与马钊、大同市御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班根柱,马钊,大同市御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2民终8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班根柱,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钊,男,回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同市御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城区新建南路东侧福寓园小区。法定代表人:黄晓清,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班根柱因与被上诉人马钊、大同市御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2016)晋0202民初21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班根柱收到法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在规定的时间内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班根柱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齐立波审判员  苗建萍审判员  郑 翔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文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