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23执19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阙占土、黄三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阙占土,黄三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3执1908号申请人:阙占土(身份证号码352624195812223436),男,195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被执行人:黄三玉(身份证号码352624197604243722),女,197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本院在2016年10月25日执行申请人阙占土与被执行人黄三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标的266705.79元。查明:2016年10月25日查询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查询交警、房产、工商均无登记情况,其他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阙占土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黄三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今后举证被执行人尚有财产可供执行,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江晓君审判员 丘其民审判员 张南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 旻 来自